福建省网信产业联合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福建省网信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令)《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8〕29 号),本着适当简化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联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购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常规项目采购
1. 常规项目采购是指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常规招标采购项目。
2.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下的,由联合会自行组织采购。
3.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联合会可依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技术复杂程度或性质的特殊性,依法适用市场比价、询价、竞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4.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含)--300 万元以下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含分散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5.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由联合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通常情况下在公开招标后因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才能转为其他采购方式。除小额招标可以直接采用询价采购外,首次招标即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事先经联合会会长、法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依法从联合会建立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库(一般不少于 6 家)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经公开招标后不足三家而流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执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常需经过公开招标一次,供应商家数不少于二家,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经修订标书后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通常要进行二次报价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执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常需经过公开招标二次,供应商家数均只有同一家,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经联合会批复同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方式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或采购的服务类项目较为简单明了,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通常适应于小额采购。采购执行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或采购执行部门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八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并提供设置依据。
第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从联合会规范制度一览建立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库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在条件许可下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联合会供应商库每2年调整更新一次。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必须经过招标公告专栏公示和在联合会公示,从招标公告公示至开标当日的具体时限应以满足供应商制作响应标书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定,但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招标公告公示期间,如有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更正,公示期限必须酌情顺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原则上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对招标文件范本适当简化。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 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若有)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五)相关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原则上应有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事先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征求意见。采购人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第三章 中标和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 采购执行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公告专栏上和联合会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同时作为中标通知书通知采购人和未中标的采购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执行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规范制度一览
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确保存放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散失和损坏,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项目评标小组、监标小组、工作人员签到表;二次报价的记录(如有)、经项目评委和监标小组签字的评标决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书及其他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档案具体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项目招标文件材料、项目开标文件材料、项目评审文件材料、项目中标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材料包括合同、验收证明等,按照采购方式、年份另行归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一次采购项目完成后,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要电子化存入电脑,以方便检索及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是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采购人的主要领导是采购行为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要对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款、技术需求、最高限价、评分规则等内容负责,防止围标、串标、高价中标情况发生。
第三十条 采购执行部门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是否有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以及是否有设置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
第三十一条 采购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开标、专家抽取、评标全过程。采购工作根据标的大小安排相应部门派人监督。监事会有权对招投标的所有文件、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凡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联合会利益受损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责任,并责成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采购金额等方式规避本办法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和省采购办有关规定执行。
联合会所属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联合会反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