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信产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网信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合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经费遵循“公开、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联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联合会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财物安全。
第四条 联合会指定秘书处作为联合会财务管理的责任部门,统一组织联合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秘书处下设会计和出纳岗位,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分别担任。秘书处负责根据联合会的实际工作情况,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经费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联合会完成某项工作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社会团体或政府的捐赠;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六条 联合会积极创造条件,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联合会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鼓励会员单位及会员多支持联合会的发展。
第七条 联合会设立独立的银行帐户,委托秘书处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并按联合会本级和所属各分支机构设立对应总账目及子账目。
第八条 经费支出原则: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体会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原则上联合会经费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资金具体的使用范围为:
(一)联合会办公场所和日常办公费用,包括水电、房租和物业,交通费用和差旅补贴等;
(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联席)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等所需的费用;
(三)联合会主办或承办的学术研讨会、论坛、资源对接会及各种服务活动等所需的费用;
(四)联合会组织或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与平台建设等所需的费用;
(五)开展专题培训或宣传推广等所需的教材、场地和专家的讲课费用与差旅费用;
(六)联合会对外宣传的费用,包括宣传册、公众号和网页等设计与运营、联合会相关资料编印等所需的费用;
(七)联合会的接待费用,开展对外交流考察等方面需要的费用;
(八)联合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费用;
(九)其他应由联合会支付的费用等。
第十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联合会独立账户收取,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凭联单进账。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会的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秘书处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本会应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开支金额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秘书长审批;
2.开支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3.开支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应先拟出预算报告,经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执行。
具体细则详见《福建省网信产业联合会采购制度》(试行)。
4.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一)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秘书处和财务人员对财务支出票据负监管责任。
(二)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财务、审核人、负责人等签字,附相关佐证附件。
1.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需附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2.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等费用需附事前审批单、公函、费用清单等附件;
3.报销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附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4.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附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5.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需附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资料;
6.报销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等,需附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7.项目经费的支出需附项目方案、项目经费预算、协议合同等附件。
第十四条 联合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同类联合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联合会秘书处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财务管理项目,需经过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开支、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审批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批,各项财务开支(包括借款),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经办人填制相应的报销申请单,附上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秘书长核准签名,交会计审核无误后,报会长、法人审批后方予以支付。具体流程如下:
财务开支审核审批流程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每月10日前秘书处会计负责按付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上月度财务相关报表,并在15日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联合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0日前,秘书处会计按要求编写“年度决算报表”,并在1月20日前报送联合会秘书处审核。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联合会秘书处负责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一次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报告过往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实行换届财务审计。秘书处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并由上届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执行离任审计,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联合会成立之日起同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